醫療糾紛起訴要點有哪些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1、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裏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3、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爲。
這裏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爲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那麼,這不屬於醫療事故。
4、醫療事故僅指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二、醫療糾紛起訴要點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醫療糾紛 起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其實,醫療糾紛起訴要點和程序主要是包括,起訴、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以及審判等。在進行起訴的時候,我們需要遞交醫療糾紛起訴狀,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
醫療糾紛的申訴時限是怎樣的,程序是怎樣的?
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最好的解決方式便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醫療糾紛的問題,但是有些人常會因爲想要透過其他的一些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最後卻導致醫療糾紛申訴時間過了而不能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相應的醫療糾紛了,那麼醫療糾紛的申訴時限是怎樣的,程序是怎...
-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第三條在診療護理工作中...
-
醫療糾紛侵權責任法有哪些規定?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法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爲。2、患者有損害結果。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確定性。3、診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直接、...
-
醫生醫患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當醫生面臨疑難雜症的時候,誤診的風險就會增加。如果處理不好,就可能導致醫患糾紛的發生。我國每年都發生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有些醫生甚至忍受不了長期的干擾,而選擇用極端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面對醫患糾紛,醫生要學會處理,那麼醫生醫患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下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