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4、34、35條分別對勞動合同變更進行規定。其中,33、34條主要是針對合同主體的變更,關於勞動合同合同內容變更主要體現在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踐中,關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這種形式,一般屬於對勞動者有利的調整,或者是員工主動申請的,因此一般不會產生勞動爭議。但是,用人單位應在程序注意,可以用調崗通知書的方式,要求勞動者簽字,將合同內容變更用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
其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的相關內容,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出臺類似崗位考覈辦法等規定,做爲勞動合同的附件,以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或者相關制度時,內容應該儘量詳細,而且可操作性強。實踐中,銷售部門一般會出臺類似業務人員管理辦法等,對業務人員的職級、薪酬以及對應考覈標準等進行規定,這些規定即可以成爲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相應的管理辦法應該由公司下發,並加蓋公司印章,以保證制度的效力。
其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等情形下,依法對員工進行調崗或者調薪等。該規定屬於法定,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規定中都有類似的內容。實踐中,銷售人員相應的規定和條件比較好確定,可以確定量化的考覈標準。對於後援部門員工,可以確定幾個定性指標,如產生大的工作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或者可以採取年度考覈的方式,對於確實不符合崗位要求員工進行調整。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內容需要儘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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