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什麼?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給付的利益,使得主給付義務更臻完善;而狹義的附隨義務的作用在於彌補給付義務的不足,以確保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從價值取向來看,從給付義務旨在使得主給付義務得到滿足,而附隨義務的價值在於實現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與給付的關聯程度不同。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爲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爲: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爲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爲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進程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爲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4、可訴性不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應以能否獨立訴請履行爲一判斷標準,能夠獨立訴請履行的爲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爲附隨義務。需要說明的是,這裏所指附隨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是指附隨義務本身不能成爲訴訟請求的客體,但如果在附隨義務被違反,且構成積極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名義訴請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首先,違反上述兩種義務,引起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附隨義務的違反所應賠償的範圍是固有利益的損害,而從給付義務既然爲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而生,那麼違反後若致主給付義務無法履行,則發生履行利益的賠償問題。其次,能否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及解除權不同。由於從給付義務以確保和輔助主給付義務爲目的,因此從給付義務違反後如導致主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無利益,則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解除權。而附隨義務以債權人的固有利益爲保護的目的,故違反後原則上應僅僅產生損害賠償而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解除權的問題。
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區別是性質類型和義務的履行方式不同,給付義務是具有補貼主義給付義務功能的,而附隨義務是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的補充條款,也可以讓雙方更好的履行義務,這兩種義務出現糾紛之後的處理方式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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