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如何區別?
一、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如何區別?
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約束力,該義務即爲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爲給付義務。透過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而滿足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據給付義務設定的目的,分爲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1)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
(2)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爲訴權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
(3)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係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爲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三者的關係表現爲:
首先,附隨義務完全不同於主給付義務。
(三)、其表現爲:
1,從義務的確定性上分析,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着合同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則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因維護合同依法當事人的利益需要而產生要求相對方爲一定作爲或不作爲的請求權,故附隨義務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關係類型的限制。
2,從履行抗辯權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附隨義務。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給付義務,又有附隨義務,在其履行主給付義務而未履行附隨義務,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甲企業兼併乙企業,約定乙企業應提供全部客戶關係名單。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合同解釋。如汽車的出賣人應交付必要的檔案,名馬的出賣人應交付血統證明書。
3,從解除權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而附隨義務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對所受損害可根據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有着交叉相容的關係。
可以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就是從給付義務。此外,還存在着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附隨義務,它不同於從給付義務。
例如在空調機買賣合同中,交付空調機和支付價款是主給付義務,上門安裝是從給付義務,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隨義務。
在這裏,附隨義務發揮着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獲得較爲完美實現的功能,同時該告知義務的履行,亦可以使購買人免遭因不甚瞭解使用方法而發生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害的危險。
二、給付義務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又簡稱爲主義務,指的是債所固有、必備,也決定債的類型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又簡稱爲從義務,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債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爲或免爲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從給付義務和隨隨義務其相同點就在於都是爲了更好的實現主給付義務的目的性,而對於從給付義務在債務的合同中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雙方所約定好了條款,就不能輕易的進行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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