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給付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一、次給付義務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1、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二、具體情況
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義務”,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原給付義務是指債的關係中原定的給付義務,又稱爲第一次給付義務,如名犬出賣合同中,交付名犬及其有關證件均爲原給付義務。
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可分爲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爲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1)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於合同關係,合同關係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合同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義務。
對於次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應當根據具體的義務認定情況而定,雙方如果對次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處理上存在矛盾和糾紛的,一般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造成嚴重的違法行爲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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