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一、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爲;
(3)期貨經濟行爲;
(4)委託拍賣行爲,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二、行紀合同對委託人有什麼要求?
(1)委託人的權利
1)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託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物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的簽訂主體不同,合同的效力不同。簽訂行紀合同時,委託人如果對於價格有特別的指示,行紀人不能違背委託人的意願。如果經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出售商品,應當經過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不同意時,需要由行紀人補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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