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代理合同與行紀居間合同區別有什麼?

一、代理合同與行紀居間合同區別有什麼?

代理合同與行紀居間合同區別有什麼?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爲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爲,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爲。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纔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爲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代理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含義不同,特點不同。行紀合同中的標的就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在這個過程中,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不能透露自己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對於行紀合同來說,該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