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隱名代理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與隱名代理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己可以作爲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成立了委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爲:
(1)適用範圍不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各類法律主體之間均可以發生委託合同關係,而行紀合同只適用於行紀人所從事的特定行業營業範圍以內。
(2)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的,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則是以其自身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與第三人不直接產生法律關係。
(3)受託人的活動方式不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的委託權限內進行工作。必要時也可獨立爲意思表示,但始終受制於委託人的意志;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且在必要時有權介入交易活動,以實現委託人的交易要求。
(4)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的,而委託合同則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視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而定。
行紀合同和隱名代理合同的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不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更廣泛;這兩種合同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託人的活動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質也有所不同,行紀合同一定是有償的,但委託合同卻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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