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通知有什麼流程
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總的可以分爲兩大階段:一是簽訂前的準備工作階段;二是協商談判階段。就具體程序而言,可以把集體合同的訂立過程分爲九個互相銜接的具體步驟分別進行介紹:
(1)提出訂立集體合同的建議。提出訂立集體合同的建議,也即發出要約。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要約可以由職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業一方提出。
(2)確定集體協商的代表。當集體合同的訂立建議被雙方所接受時,便可着手進行協商談判的準備。這時可以依法確定協商代表。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的要求,協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雙方人數對等。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民主推舉的代表必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3)進行協商前的準備。協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準備好協商的內容,確定協商議題。在確定協商議題時,工會應廣泛徵求職工的意見,瞭解職工的要求。議題確定之後要有針對性地收集資料,準備辯論的論據。
(4)統一議題。統一議題,也即起草供協商用的合同草案。這一草案應由雙方共同商定。
(5)協商談判。在協商談判過程中,首先,“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然後進入正式協商談判過程。整個協商過程中應有記錄員負責記錄。當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如果經過充分協商雙方對各項議題達成一致協議,則形成正式的集體合同草案。
(6)審議草案。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7)簽字。由雙方首席代表對討論透過的集體合同簽字。
(8)報送審查。集體合同簽字後,應當在10日內由企業一方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書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如果集體合同文字報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後在15日內未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9)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雙方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總的來說,公司無權強迫員工解僱。如果員工有繼續工作的意圖,他們必須繼續工作。如果員工沒有繼續工作的意願,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解僱金額標準提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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