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租賃土地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
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透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
透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透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二、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二)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爲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三)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租賃土地合同如果產生糾紛的,那麼就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決,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自己的證據也必須要收集齊全,這樣纔會有勝訴的機會,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在訂立合同時也需要把違約的條款註明清楚,儘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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