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事項有什麼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勞動合同中,對於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爲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祕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不爲大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爲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爲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爲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勞動合同是進入職場的第一步,一定要慎重。應聘時的一切口頭承諾均應在合同中予以落實。同時也要注意是否有不合理的霸道條款等不合理的問題,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不要貿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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