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諾成性合同的正確解釋?
一、什麼是諾成性合同的正確解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爲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爲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僅以合意爲成立要件,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爲成立要件。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進行區分意義:
1、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定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爲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
2、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爲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爲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
從上述解釋中可以瞭解到,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是一對對稱,諾成合同是以雙方的當事人擁有表達一致的意思表示爲成立要件,相比於諾成性合同,實現合同則需要在雙方當事人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及完成標的物給付的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才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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