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分爲哪些類型?
合同債務其實就是指的債務人根據合同所承擔的相應義務。合同債務包括了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那麼合同債務分爲哪些類型?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合同債務類型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一、給付義務
給付義務可分爲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爲或免爲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爲其所僱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祕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逐漸產生的。根據功能的不同,附隨義務可分爲兩類: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三、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
第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三、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學理上存在爭論。一般認爲,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爲判斷標準加以區分,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爲從給付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爲附隨義務。
綜上可知,合同債務主要分爲了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小編在上文中也爲大家帶來了關於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之間的區別。如果您在合同債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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