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定義有什麼規定?
一、民法典不當得利定義有什麼規定?
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還
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二)作價返還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併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爲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爲。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不當得利指的是沒有合法的依據從而導致他人損失,從而自己獲益。雖然受害人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的不當得定義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是還是有三種情形不在民法典的規定之中,而且民法典規定受害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原物尚存時應該返還原物,第二種若原物已經不存在,則受害人可要求等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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