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因其善意或者惡意而有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於不當得利的利益是需要進行返還的。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爲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爲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2、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3、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於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爲限,原形雖發生變化,但只要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償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現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
二、不當得利的相關法規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由此可見,在《民法典》中對於不當得利做出了一些特殊規定,劃分了善意受益人和惡意受益人,其中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範圍更大,也更爲嚴格,在返還當初所獲得的一切利益以外,還需要返還該利益所能產生的利益以及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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