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屬於締約過失行爲
締約過失行爲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哪些情形屬於締約過失呢?本文對哪些屬於締約過失行爲作了總結整理,僅作參考。
哪些行爲屬於締約過失行爲?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爲藉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爲,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爲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爲。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而這種損害的賠償如何界定,以多少爲限,當我們在尋求救濟的時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更好得彌補自己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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