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從合同糾紛的管轄
債權人如果將主合同和從合同的當事人一起起訴到法院,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因從合同產生的訴訟從屬於因主合同產生的訴訟。因此法律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以主合同確定管轄。
主合同的管轄地無非是債務人住所地或者主合同履行地。由於在一般保證情況下采用共同訴訟的模式,即債權人僅起訴一般保證人,不起訴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爲共同被告,因此,一般保證情況下永遠是以主合同確定管轄。其他物的擔保合同,比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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