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協議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技術協議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角度不同,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
二、《民法典》對於技術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技術協議與技術合同都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但對於兩者也是有所區別的,一般合同的效力要大於協議,但只要雙方簽訂好都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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