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合同後懷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與公司簽訂合同後懷孕,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除勞動法二十五條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和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和懷孕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懷孕女職工合法權益
2011年11月21日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的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條第一款)。
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綜上所述,如果與公司簽訂合同後懷孕了,那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是不可以強行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如果還對您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那麼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雙鴨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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