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構成是怎樣的?
一、保險合同的構成
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保險合同的全部。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和書面材料都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投保單;投保人的說明、保證;關於保險標的風險程度的證明、圖表、鑑定報告(如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保險費收據;變更保險合同的申請;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索賠申請、損失清單、損失鑑定等等。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法律檔案之一。投保單又稱“要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按照事先統一格式印製,通常爲表格形式。投保單所列項目因險種不同而有所區別,投保人應按照表格所列項日逐一填寫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和事實。投保單一經保險人接受並簽章,即成爲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是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列明變更條款內容事項,須由保險人簽章,一般附貼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凡經批改過的內容,均以批單爲準;多次批改的,應以最後批改的爲準。批單也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在實務操作中,當保險人審覈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後並在投保單上籤章表示同意承保時,即意味着保險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一定意味着保險責任的開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爲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如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保險費交納後保險合同纔開始生效,那麼,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才能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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