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危險駕駛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追逐競駛。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爲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爲。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爲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爲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爲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爲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爲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爲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爲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爲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爲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爲,不應認定爲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爲故意,不要求行爲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爲目的。因爲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爲,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二)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爲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爲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爲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爲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爲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爲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綜上所述,其實在生活中最常見的危險駕駛就是醉駕的,醉駕是社會中每天都會去強調的,但仍然會發生,而對於其他的情況也會存在,所以需要公民加強法律意識,對於違法犯罪的事情不要去涉及,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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