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方公司不存在,合同有效嗎
(一)如果居間方公司不存在,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如果居間方公司不存在,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已經履行無效合同怎麼辦
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爲有效合同。
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透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三)怎樣判斷合同無效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爲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爲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的解答。如果居間公司不存在,那麼所謂的合同也就無效,在履行無效合同期間所損失的財產等均可恢復到未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所以在找人幫忙時應睜大眼睛看清楚對方公司是否不存在,別讓人有機可乘。如果對居間方公司不存在,合同有效還有疑慮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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