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轉讓行爲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簡易交付轉讓行爲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爲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區別有什麼?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爲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爲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簡易交付應該是最爲省事的一種方法,如果是簡易交付的話也很少會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既然簽完合同之後轉讓行爲就已經生效了,那最好在籤合同之後就要求對方馬上把這件東西交給自己。動產的交付,其實也是拖的時間越長越會發生一些不可預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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