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違約金有哪些陷阱
一、簽訂居間合同違約金陷阱
從法律上講,違約金條款的作用是用來約束合同雙方的,以促使雙方積極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場上,筆者發現有極少數不規範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間地位,設定“違約金陷阱”,非法獲取委託人的違約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事先擬定好格式性的違約金條款,明確委託人應於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與另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因委託人的原因未能簽約,委託人應向中介公司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通常是中介費的一到兩倍。
2、在委託人簽署居間合同後,中介公司再口頭告知委託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體簽約時間。但此後,中介公司並不履行其通知義務。在委託人電話詢問簽約日期時,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聯繫上交易的另一方爲由,要委託人繼續等候通知。
3、當居間合同約定的簽約時間期滿後,中介公司以委託人未按居間合同的約定前去簽約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就此類糾紛而言,由於委託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簽約,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留心合同約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防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
二、居間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及維權
1、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由於居間合同系由中介公司提供,是格式合同,其中關於違約金加重另一方責任的條款應當提請另一方注意,並給予必要的說明,如果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字由於增加了當事人的義務並沒有提請當事人注意,可以請求法院認定違約金條款無效。
3、即使違約金條款有效,也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違約金高於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要求法院減少的,在簽訂合同僅僅一天的時間裏,中介公司不可能有什麼具體的損失,絕不可能有房價款的1%。
綜上所述,合同法對於居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很詳細的,關於居間合同違約金的設定也有相關規定,可是居間合同違約金陷阱還是存在的,當事人在簽訂居間合同時最好請專業律師對合同條款進行覈對,並給出專業意見以減少自己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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