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勞務合同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異同: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共同點
(1)兩者均以當事人之間相對獨立的意思表示爲成立。
(2)兩者均以勞動給付爲目的。
(3)兩者均爲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4)兩者均爲繼續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不同點比較
(1)合同目的及性質: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爲目的、受僱人爲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以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爲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
(2)受國家干預程度:
勞務合同----更多體現當事人意思,國家干預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體現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適於單位之間、個人之間或單位與個人之間
勞動合同----僅限於單位用工,主體爲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係:
勞務合同----兩者是平等關係,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5)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支配,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6)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
勞務合同----勞務費,由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過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結算或階段性批次支付。
勞動合同----工資,具按勞分配性質,受法律法規約束,一般是有規律地的按月支付。
(7)單位義務不同:
勞務合同----無需交社保,無需支付加班費、不受最低工資約束
勞動合同----需繳納社保、需支付加班費、受最低工資約束
(8)單位側重點:
勞務合同----單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側重於勞動成果
勞動合同----單位側重於對勞動過程的管理
總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着重大區別,在工作中要正確辨別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關係和勞務合同產生的勞務關係,合同當事人纔可以選擇出正確的處理途徑或方式,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保護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的話,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與勞動者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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