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押金的區別有哪些
定金與押金的區別在於:
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押金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也是可以的。
2.特徵不同: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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