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清償順序爲: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相關規定
《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爲更爲完善,更爲具體。
據《企業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企業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是對於企業已經消亡的一個財產分配製度,因爲一個企業,一定存在資金流通的過程,所以會涉及到非常多的債權人,破產程序就是爲了這些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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