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破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合夥企業破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二、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和清償
1、稅收債權的申報,在新《企業破產法》下,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也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
2、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國家稅款在企業破產中是作爲第二清償順序優先受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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