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管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個重要內容,是管理人選任之後的職責履行。企業破產法設定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於順利實施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以圖持續營業(重整程序)或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清算程序)。由此,法律首先賦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權限,如債務人財產的接管和處分等(《企業破產法》第25條)。其次,爲有效地實現破產製度的目的,法律還賦予管理人某些特別權限,如決定雙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繼續履行、行使撤銷權、接受債權申報等(《企業破產法》第18條、32條、34條、38條、39條、36條、48條、第57條)。另外,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享有主持債務人營業或監督債務人自行營業、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權限(企業破產法第73條、74條、90條)。破產清算程序中,法律則賦予管理人擬定和執行破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的權限(《企業破產法》第111條以下)。
管理人履行其職責負有一定的義務或限制。
1、管理人負有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的義務(《企業破產法》第23條)。
2、管理人實施不動產的轉讓、營業轉讓、借款等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爲時,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或法院報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開始前實施的上述行爲應當經法院的事前許可(《企業破產法》第26條、第69條)。
3、作爲一般行爲準則,管理人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遵守勤勉盡責(即善管義務)、忠實執行職務(《企業破產法》第27條)。前者主要指善良管理人(第三人)注意、謹慎、認真、細緻地處理管理事務;後者指管理人不透過管理行爲謀取私利。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上述義務時,將導致其更換(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33條、第34條);同時還將依法被處以罰款;違反義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30條)。
在企業面臨破產重整時,破產重整管理人的作用是非常更重要的,他是決定這個企業能否順利破產重整的關鍵。一個好的管理人,不但可以出色的解決企業破產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幫助企業順利破產,而且在降低企業破產成本方面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企業破產法》在對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產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別作出規定的同時,將三種程序的受理階段作了合併性規定。合併性規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這裏所稱的管理人,是對重整程序中承擔重整工作之人(各國通常稱之爲重整人)、破產清算程序中承擔清算工作之人(各國通常稱之爲清算人)的一種統稱。管理人的工作開始於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啓動,並橫貫三個程序。當然,由於程序之間的目的和特性差異,各種破產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對應的職責。因此《企業破產法》在重整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的章節中,均對管理人的職責作出了補充性規定。
在我國的企業的存續方式的變更的過程中,破產是比較常見的類型之一,此時如果我們作爲企業的負責人,當我們的企業面臨破產重整的時候,可以請專業的破產重整管理人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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