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確認股權
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會有許多法律檔案對公司的股東身份、持股比例進行明確,成爲公司股權確認的主要證據。如公司股東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會會議紀要、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決議檔案、公司股東名冊、工商部門登記檔案等,這些都可作爲判斷是否享有公司股權的證據。
涉及公司與股東的,以股東名冊爲準,上面登記的股東可向公司主張權利,即在沒有相反證據時,股東名冊就是股東資格的證明。實質上的權利人在尚未完成股東名冊登記或者名義變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涉及股東間關係時,股權確認一般應審查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等股東實際投資及股東間關於股權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等相關事實。
《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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