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何處理?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何處理?
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顧名思義就是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公司獨立法人的地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實務中,常見的是股東惡意掏空、轉移公司財產、股東不依法進行清算、股東在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三種情形。此時,對於債權人而言,即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直接要求股東來就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二、如何判斷股東權利濫用
認定“股東濫用行爲”的客觀標準是司法實踐中必須慎之又慎的問題。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判斷: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的手續、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等。
1、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與公司從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之間明顯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資本現象。既包括股東出資低於最低註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然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僱工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續,即公司是股東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對公司從設立到經營均有嚴格的規範要求,公司股東也簽署了章程來約束其行爲。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設立、經營與法律規範不符,達不到要求標準,或者公司在經營中從未召開過股東會、董事會,登記的其他股東也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應當不被考慮。
3、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
第一、股東對公司存在過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具體包括以下表現形式:股東與公司在資產或財產界線上混淆不分,沒有記載相關的財產、資產的轉移和登記手續;股東與公司在業務方面混淆不分等情況。
第二、公司沒有獨立的銀行帳戶和會計賬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法人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真實、獨立的會計賬薄,並妥善保管。如果正常經營的公司沒有獨立經營的銀行帳戶和符合國家會計法要求的賬簿,其業務往來收支結算等手續均由股東操縱或掌控說明其受制於控股股東或某個實際控制人,獨立公司不過是他人行爲的工具而已。
第三、公司從未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議
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權利機構,獨立經營的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完備的機構執行記錄。而公司不能提供或者完全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記錄,關鍵的是除去控股股東以外,其他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是否一無所知,或根本不存在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公司是否已成爲股東的“另一個自我”。
如果股東確實存在濫用股東權利,詐害債權人,給債權人帶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作爲一種獨立的法人,成爲了股東減小風險的一道屏障,在法律關係中,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連擔責任,而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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