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註銷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個人獨資企業註銷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沒有股東會,個人獨資企業沒有股東,投資人可全權做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二、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在有限責任制公司或股份有限制公司當中纔可能存在股東會議決議,個人獨資企業中,任何情況下不可能召開股東會的,因爲除了投資人之外沒有其他的股東。投資人決定解散個人獨資企業之前,應先進行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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