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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貸款使用時間

一、併購的含義

併購貸款使用時間

所謂併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併購方企業或併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併、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併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於併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二、基本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爲(注: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帳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

計息公式爲: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

具體有三:

計息期爲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爲: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

計息公式爲: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爲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爲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爲當月公曆實際天數,

計息公式爲: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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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貸款 時間 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