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覈准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
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爲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二、註冊分公司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也不僅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公司在運營過程當中出了什麼問題肯定會連累到總公司的,因此,成立分公司之前總公司應該謹慎的制定一套針對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對分公司的管理既不能太過嚴格,也不能太過放任分公司的獨立運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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