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隱名股東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隱名股東的權利包括哪些
作爲公司的隱名股東,代他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享有以下幾種權利:
1、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
2、對於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二、隱名股東的股權如何確認
透過協商或是訴訟對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三、隱名股東的具體內涵是什麼
隱名股東,又稱隱名投資人,是指實際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或認購出資,但基於規避法律規定或其它原因,對其股東身份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從而不具備股東資格形式特徵的出資人。
因股份有限公司 強調資本的緊密結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流通,有關隱名股東的爭議一般很少發生, 隱名股東,僅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即將隱名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所對應的 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對外公示其爲出資人的股東。
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並未實際出資,而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份額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種情況,雖實際出資,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權中有部分份額實際爲隱名股東出資。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名義股東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如參加股東會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重大決策等,並且這種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爲已經得到公司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及認可。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此時是會出現股東之間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情形的,這也就導致了公司內部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出現,此時在公司內部確定股東的權利的時候,最終的股東權利的歸屬者,其實是我國的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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