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向公司主張雙倍工資
一、股東能否向公司主張雙倍工資?
一般是不可以的,股東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一定可以向公司主張雙倍,只有普通員工一個月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屬於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股東在公司上班需要發工資嗎?
1、股東在公司上班是可以發工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應該給自己的僱員發工資。股東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不但不應發工資,而且不能發工資。
2、股東只能根據每個會計年度計算出的可分配利潤,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將公司財產透過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轉移給股東的行爲,都可能被視爲違反了公司資本保全原則,涉及違反公司法。
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這涉及到證據的認定以及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筆者認爲上述分析第二種觀點較爲合理:
1、股東並不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認定勞動關係應適用相對嚴格的標準。我國法律關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傾向於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因此認定標準並不嚴格。而股東作爲投資人,處於領導、管理地位,其權力凌駕於普通勞動者之上,知悉公司緊要事務,可以利用職權獲得優勢證據,甚至可以利用公章僞造證據。
2、股東處於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管理職權,而勞動關係中員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東勞動的目的並不在於獲取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投資創收,並無績效壓力,與普通勞動這執行任務有所不同。
4、勞動關係需建立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之上。股東自願自發的提供勞動,公司被動的接受,並未達成提供有償勞務合意,違背勞動法平等自願的原則。
其實,股東都不一定在用人單位有任職,就算是股東也有在用人單位工作,那麼股東除了分紅,以後每個月也可以像其他員工一樣領取到工資。如果股東要求公司跟自己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作爲股東的身份,公司一般情況下也都不會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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