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財產權有沒有限制?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有沒有限制?
法律規範對公司法人財產權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具體限制如下:
(1)對外投資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同時,《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二、法人財產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章 企業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
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爲限。
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廠長(經理)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對經營業績顯著的廠長(經理),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已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指標納入承包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承租方應當依照有關租賃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租金,並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企業改組爲股份制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 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等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改組爲股份制的,或者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或者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或者對境外的投資及其收益狀況,並及時足額收取應當分得的利潤。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產覈資、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並按照規定填報報表。
企業法人在設立之後,是有一個確定的註冊資金的,企業經營的過程之中,難免會與其他的個人或者是單位建立債務關係,而法人是以註冊資金爲限承包債務責任的,故此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註冊資金變更時需要辦理登記手續,這也是法人財產權被限制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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