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中託管人的職責都有哪些?
1、第九條 我行作爲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託管協議約定的各項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資基金財產,行使資金保管職責;
(二)按照規定開設並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託管帳戶和其他相關帳戶;
(三)儲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按照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託管協議約定,爲基金單獨建賬、獨立覈算;
(六)根據託管協議的要求,對託管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七)按照託管協議的約定出具資訊報告;
(八)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2、第十條 我行作爲私募投資基金託管人,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託管的私募投資基金資產與託管人自有資產混同;
(二)託管的私募投資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同;
( 三 )不公平地對待其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 四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以上就是關於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中託管人的職責的相關介紹,一般情況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委託銀行金融機構等進行私募基金資金的託管並支付一定的託管報酬,而託管機構有權爲私募基金提供相關的託管服務,確保基金資金的合理利用。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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