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老闆坐牢嗎
隨着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飛速崛起。但是一部分企業因爲經營不當,經濟力量不夠強大,所以造成了企業的倒閉。企業的倒閉相應的預示着員工的失業。如果老闆無力承擔公司,企業倒閉老闆坐牢嗎?
1、企業倒閉老闆坐牢嗎?
目前絕大多數跑路的老闆就是因抱有這樣觀念而盲目地作出了錯誤的選擇。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鍊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纔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纔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2、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
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爲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公司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不會坐牢的。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在區工商部門登記的,應向區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後,如果法定代表人對破產負有責任的,在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公司高管。
3、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企業的管理應該運用恰當的方式,不能爲了眼前的利益急於求成。大多數的企業老闆因爲不瞭解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在自己的公司倒閉之後,選擇了跑路。所以纔會觸犯我國的法律,他們以爲公司倒閉老闆坐牢這纔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這是他們錯誤的理解了我國的法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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