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在解散後,其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大家更關係的是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到底是先償還職工的工資和保險費,還是先支付所欠的對外債務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
3、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夥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合夥企業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亦即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予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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