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護小股東利益的規定有哪些?
一、 公司人格否認制
法條第20條,第64條(此條體現人格否認制,但不體現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作爲法人享有獨立人格,公司應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單純這樣會導致人格獨立和有限責任絕對化或推向極致。有些大股東以其股份優勢操縱公司,以非法行爲獲得利潤,最終卻使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而逃脫個人責任,從而侵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認卻使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取締,讓逃避債務的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同時,不容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權益。可見,法人人格否認制是對公司人格獨立原則有益而必要的補充。
二、 表決權代理制
法條第107條
現代股份公司股東衆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親自參加股東會或參加成本太高,爲了保護這些股東的權利,實行表決權代理機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東,因此它主要是針對中小股東不能親自行使表決權時設計的補救制度,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投票權。
三、 累積投票制
法條106條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它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優勢控制董事、監事的選舉,彌補“一股一票”表決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東在董事會上得到發言權,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監事的選任,增強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促進了中小股東參與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的積極性。
四、 股東訴訟制度
法條第150、152條(代表訴訟),第153條(直接訴訟)
股東訴訟是由股東提出的訴訟。是在大股東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或公司利益時,他們可以透過訴權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股權。
股東訴訟分爲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爲公司成員在公司成立時就享有的股東本身的個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派生訴權是指在大股東掌控公司的情況下,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優勢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東要求公司起訴大股東時,公司拒絕起訴或怠於起訴,而中小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與股東直接訴訟相比,股東派生訴訟更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因爲它使中小股東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東及公司董事追究責任。
股東訴訟制度是激勵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實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
公司法切實維護小股東的權益,在法條中的第150條、152條中明確規定了小股東有訴訟的權利,公司法中的第20條、64條、107條等都規定了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享有知情權、索賠權、訴訟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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