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如何轉讓?
合夥企業中的轉讓財產份額,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類似,也分爲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即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包括合夥人將其財產份額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兩種。
這種情況下,財產份額轉讓後不會導致合夥人的增加,也不會有新的人加入到合夥企業中,不會破壞原有合夥人間的信任關係。《合夥企業法》對此規定,僅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而不是必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斷合夥人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的有效要件,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財產份額的轉讓協議,而不是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認爲,通知其他合夥人之前,不得以轉讓協議爲由對抗其他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23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24條: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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