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如何分攤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如何分攤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
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裏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夥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諮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髮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後,確認合夥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將屬於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夥企業債權後合夥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夥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夥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夥人分配的餘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夥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夥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夥關係中,協議是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準則,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夥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對普通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首先對外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對內各個合夥人之間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來承擔。但要是協議中並未就企業債務的承擔作出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來承擔,其中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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