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一、名義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即爲有效,否則無效。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受讓人受讓股權時是善意且名義股東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已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受讓人取得股權。但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隱名股東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要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通常都會訂立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雖然只約束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但還是有效受法律保護的,所以隱名股東可以根據《股份代持股協議書》要求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要求名義股東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處分給別人,受讓人符合法律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代持股協議中,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利較容易收到侵害。名義股東因擁有工商登記的權利外觀,處分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較爲容易,實際出資人若想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建議在代持股協議中對名義股東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如約定名義股東無權處分時的違約責任,以防名義股東處分實際出資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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