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3.08W
公司解散情形可以分爲以下5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的營業期限是公司存續的時間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營業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應當停止活動,進入解散階段。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公司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
責令關閉,是指公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做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
公司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
(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的營業期限是公司存續的時間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營業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應當停止活動,進入解散階段。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公司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
責令關閉,是指公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做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
公司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
(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標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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