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當公司存在以下特定情形的時候,股東或者公司相關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對公司進行解除,具體如下: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請求解散。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強調的是公司解散並不等於破產,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走的法律途徑,而解散,只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且不符合破產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
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股東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能會對股東提起解散公司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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