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公司能否降員工工資
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如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不合法的。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綜上所述公司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降薪的合法操作模式:
1、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員工實際履行一月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爲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用人單位行使口頭單方解除權要件:不需要勞動合同意,用人單位單方決定、不需要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口頭通知、工實際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提出書面異議、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員工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一月後,雖然書面合同沒有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爲準。
3、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爲由單方調整崗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如果是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的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是侵犯了員工的利益。這個時候員工應該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公司協商,如果公司還是要降低員工工資,那麼就可以起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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