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時效是多久?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時效,依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他項權證作爲抵押的有效憑證,是有期限的,抵押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有效期,如果債務人到期未償還債務,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滿2年以內進行訴訟,向法院提出行駛抵押權,抵押有效期滿,債權人仍然有權行駛抵押權利,
他項權利一般指銀行作爲抵押權人執的證明。應當以權屬證書登記日期一致,且權屬證書變更或撤銷,他項權利也應隨之變更。有效期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應視爲無效。
您說的他項權證是抵押權登記嗎,以抵押來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大院不予保護。” 所以,就算你在登記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他項權證,也並不代表你永久的擁有此項擔保權利,必須在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履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向法院主張行使抵押權,
如果超過此期間則喪失勝訴權,抵押權人將承擔抵押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儲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瞭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爲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爲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儘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綜上所述,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時效,依據我國物權法,抵押權利不會因爲抵押過期而失效,債權人在抵押期滿2年以內有權行駛抵押權,超過債權人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他項權證以權屬登記日期,權屬變更或者撤銷,他項權證也隨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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