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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結束時間

房產稅1.63W

我們在瞭解過,對於使用土地的相關納稅人以及基本政策之後,還是想要了解確定土地使用的納稅義務時間,根據相關的說法,我們能夠知道,納稅義務的時間應該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結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徵稅範圍:

1、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2、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說:"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爲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稅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爲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爲,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爲,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爲.正因爲稅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稅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爲,不是使用土地行爲.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纔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纔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透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稅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稅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稅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這不僅能夠讓我們讀者更加的瞭解國家對於土地徵收的相關政策,同時在我們國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關政策上,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如上述小編給您介紹的有關規定,所以閱讀本篇文章讀者就能夠了解納稅的義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