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同意業主大會的決議可以不執行嗎
一、業主不同意業主大會的決議可以不執行嗎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因此,若業主大會決議並無違反法律行爲或侵犯業主權益的,業主需服從業主大會決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業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
所謂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是指作爲物業管理區域內區分所有人的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受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侵害。
所謂程序權益受到侵害,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所作出的決定逾越了法定或約定的權限範圍或者作出共同決定的程序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業主大會的決議經多少業主同意纔有效?
根據業主大會所要決定事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所要決定的事項是關於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此時,需要專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2/3以上的業主,並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都滿足時該決議纔能有效。
2、所要決定的事項是關於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此時,只需要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該決議就能有效。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出現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應該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該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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